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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5民初13号原告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