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5民初13号原告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