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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罗某、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罗某,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128号原告:高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罗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椒县。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工业新街村2组2080号。法定代表人:朱某。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000元整;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就在被告罗某承包的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的《新御景景观》工地看场,月工资3500元整,自打2016年4月被告罗某与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整七个月的工资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退回原告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