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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刘大治与胡顺丹、王保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治,胡顺丹,王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治。被执行人:胡顺丹。被执行人:王保香。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大治与被执行人胡顺丹、王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顺丹、王保香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