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瑞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江,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江,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宝,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瑞江申请执行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虽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经本院划拨,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