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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秦兰兰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兰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9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兰兰,女,汉族,1995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兰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9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兰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秦兰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兰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兰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兰兰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9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珍审 判 员  顾苹洲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