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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禄与王志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禄,王志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758号原告:郭禄,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被告:王志毕,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原告郭禄与被告王志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禄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禄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戈一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