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胜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343号罪犯于胜科,农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莱阳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胜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鲁06刑更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胜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现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于2016年10月20日以罪犯于胜科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为由,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省烟台市司法局提出:2016年10月11日21时许,于胜科在莱阳市五龙南路麦香手擀面店内,利用自制溜冰壶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12日13时10分,于胜科在莱阳市五龙南路麦香手擀面店内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命类呈阳性,该对吸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莱阳市公安局对于胜科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7日)。假释监督机关认为,罪犯于胜科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于胜科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1时许,于胜科在莱阳市五龙南路麦香手擀面店内,利用自制溜冰壶吸食冰毒一次,次日13时10分,在该店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命类呈阳性,该对吸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莱阳��公安局对于胜科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7日)。上述事实有于胜科的询问笔录,假释证明书,莱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理审批表、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莱阳市公安局鹤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查询记录、社区戒毒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胜科假释考验期间,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真诚悔罪,重做新人,但其不仅不珍惜国家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相反却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6刑更32号对罪犯于胜科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于胜科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