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尹战飞与葛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战飞,葛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8811号原告:尹战飞,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怡,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全荣(曾用名葛永锋),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尹战飞与被告葛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燕芬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战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怡、郑旭伟,被告葛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战飞诉称:2014年8月16日葛全荣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其现金50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后葛全荣未能按约还款,其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葛全荣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被告葛全荣辩称:2014年8月16日的欠条是其书写,对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尹占飞根本不认识,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其与尹战飞的儿子尹鹏程有经济往来,于2013年2月6日向尹鹏程借款4万元,后还18000元;同年3月8日借30000元,当时尹鹏程称该笔款是他父亲的钱,讲好月息3分;同年4月8日借款10000元,同年5月29日还10000元及利息500元。通过尹鹏程其合计借款98000元,截止2014年对帐实际只欠尹鹏程本金6500元。因尹鹏程还要结利息,所以双方对欠款金额一直有争议。后尹鹏程称父亲尹战飞一直在家中闹事,要其帮帮忙,在此情况下其出具了欠条。后其于2015年的春节偿还尹鹏程2000元,另外有笔1万元的还款记不清具体日期。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葛全荣向尹战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尹战飞现金50000元,分几次还清。8月31日还10000元,春节过年还10000元。其余30000元明年分两到三次还清,上半年还10000元,12月份还10000元,年前结清。今欠人:葛永锋、葛全荣。2016年9月2日,尹战飞以葛全荣未按约还款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尹战飞对葛全荣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其称:约2010年后,葛全荣通过其儿子尹鹏程陆续向其借款,其将款项通过尹鹏程经手交给葛全荣。2014年8月16日,双方对帐后,葛全荣出具总欠条,载明了欠款本金为5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而葛全荣对于提出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尹战飞认可2015年春节其儿子尹鹏程收到葛全荣还款2000元,同意在总欠款50000元中予以扣除。并表示欠条中载明的“年前结清”是指2016年的春节前结清,2016年2月8日是年初一,故主张的利息为按本金48000元,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由葛全荣出具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葛全荣向尹战飞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该欠条可以证明尹战飞与葛全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葛全荣提出出具欠条后已还款2000元,尹战飞予以认可并同意革除,故葛全荣应偿还尹战飞款项48000元。尹战飞主张葛全荣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葛全荣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因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全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尹战飞借款4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葛全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尹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尹战飞负担21元,葛全荣负担501元。葛全荣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尹战飞垫付,本院不作退还,葛全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尹战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