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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严正勇、江苏鸿辉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严正勇,江苏鸿辉机械有限公司,何兆荣,盐城加一齿轮有限公司,顾鹏程,江苏航达鞋材有限公司,张健,盐城金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解放南路钱江方洲商业街236号,法定代表人:刘加兵。被执行人严正勇,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鸿辉机械有限公司,住建湖高作镇十字路河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5528327-1。法定代表人:严正勇。被执行人何兆荣,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盐城加一齿轮有限公司,住建湖县建阳民劳创业园,机构代码:78886138-2。法定代表人:何兆荣。被执行人顾鹏程,男,1965年8月10日生,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航达鞋材有限公司,住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园区建九路886号,机构代码:05864791-5。法定代表人:顾鹏程。被执行人张健,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盐城金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建湖县建阳镇马厂村,机构代码:69449697-8。法定代表人:张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严正勇、江苏鸿辉机械有限公司、何兆荣、盐城加一齿轮有限公司、顾鹏程、江苏航达鞋材有限公司、张健、盐城金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