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洪九凤与安阳县水务局洹南渠管理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九凤,安阳县水务局洹南渠管理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白璧镇人民政府,崔家桥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54号原告洪九凤,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阳县水务局洹南渠管理处。负责人王国富,职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宇,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安阳市河道管理处。负责人刘兵,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郜小红,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璧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周国瑞,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刘鹏,该单位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崔家桥人民政府。负责人张进龙,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洪九凤与被告安阳县水务局洹南渠管理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白璧镇人民政府、崔家桥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洪九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九凤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九凤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水务局洹南渠管理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白璧镇人民政府、崔家桥人民政府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九凤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