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刘龙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龙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475号罪犯刘龙威,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龙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201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10月21日至25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刘龙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龙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3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上述事实有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裁判文书、罚没收入票据、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龙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龙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郭 华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