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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广文与马广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文,马广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063号原告马广文,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叶洁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跃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广中,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广文诉被告马广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广中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春华四季园X栋X单元XB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马广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春华四季园X栋X单元XB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二、冻结被告马广中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