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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一平,张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1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戴一平,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延安,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一平、张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戴一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40027876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9790.8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9790.8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1.2502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延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张延安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其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担保书》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张延安名下有存款202409.46元,质押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无法实现扣押;被执行人戴一平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延安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大厦A座2单元2204-23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82),抵押于平安银行,对本案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戴一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资料、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