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陈某、王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陈某,王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646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宋炬、郑西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王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陈某、王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私下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8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64元。诉讼保全费2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