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翠翠与王远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翠,王远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178号原告:胡翠翠,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西(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翠翠诉被告王远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翠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远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翠撤回对被告王远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胡翠翠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