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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633号

郑明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明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633号被执行人郑明惠,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明惠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明惠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明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林 磊执行员  池若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