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晓珍与厉耀、楼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珍,厉耀,楼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554号原告:卢晓珍,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耀,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楼丽丽,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珍与被告厉耀、楼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6元,减半收取7618元,由原告卢晓珍负担。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