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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晓珍与厉耀、楼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珍,厉耀,楼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554号原告:卢晓珍,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耀,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楼丽丽,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珍与被告厉耀、楼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6元,减半收取7618元,由原告卢晓珍负担。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