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更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兴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49号罪犯刘德兴,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德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13年2月28日、2014年7月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德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行政奖励,适当增加减刑幅度,但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