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谷居胜与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谷秋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秋波,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775号原告:谷秋波,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巩玉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科员,现住梅河口市��林小镇小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辩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辩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谷秋波与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谷秋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谷秋波负担。审判长 李艳平审判员 汤文慧审判员 王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