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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洪江、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江,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江,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经济开发区姚家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9962008-3。法定代表人黄兆要。周洪江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桐劳仲案字[2015]第02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周洪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10500元、执行费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兆要下落及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3件,申请标的达206万元,已依法拍卖其机器设备,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本案受偿案款2421元、执行费58元(详见分配方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本院外网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兆要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洪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洪江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