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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马花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英,马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95号申请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军,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涛,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王英,男。被执行人马花子,女。本院在执行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马花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对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涞源县迎宾路路北房产一处(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王英、马花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涞源县迎宾路路北房产一处(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历经三次拍卖,均因截止报名日期前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组织变卖后,在公告约定时间内,因无人报名参加而使变卖会未能开展。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房产以变卖价格xxxxxxx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王英、马花子所欠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及利息xxx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英、马花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涞源县迎宾路路北房产一处(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作价xxx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王英、马花子所欠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及利息xxxxxx元,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补交差价款xxxxxx元。被执行人王英、马花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涞源县迎宾路路北房产一处(证号:涞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继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