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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成秀与程文强、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秀,程文强,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752号原告:何成秀,女,1950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系原告何成秀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文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被告: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王瞳村。法定代表人:李学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灵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成秀与被告程文强、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何成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程文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告临沂市河东区韬宇运输有限公司不是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计2418元,由原告何成秀负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必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