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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财保16号申请人: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七楼03、04室。法定代表人:罗玲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观音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鸿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天人支行卡号42×××40账户的存款8772.58元,期限为1年。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卡号17×××19账户的存款4112.74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武汉林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