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来成与吕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成,吕付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477号原告:周来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尉犁县。被告:吕付全,男,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周来成与被告吕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