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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来成与吕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成,吕付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477号原告:周来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尉犁县。被告:吕付全,男,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周来成与被告吕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