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929号上诉人: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茂源街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五楼50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2652948。法定代表人:李晓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向东,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翠林蓝湾D区9号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1042323C。法定代表人:杨克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佳,女,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行员工。被上诉人: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三郎庙村西S231省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9731550。法定代表人:张自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茂源街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五楼50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5974468。法定代表人:安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三郎庙村西S231省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6344105。法定代表人:牛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牛学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张自洋,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李晓娟,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牛学民、张自洋、李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上诉人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远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振云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铸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