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2474莫沪明与张相权、杜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沪明,张相权,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莫沪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相权,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杜娟,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532号莫沪明与张相权、杜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相权、杜娟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7月25日轮候查封杜娟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4幢4-908室房产,2016年7月23日查封张相权名下的苏N×××××、苏N×××××小型汽车(两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李 响执行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文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