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与山丹县东乐镇闫某某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社1375.8亩耕地租赁给郭某某等人种植。同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提出耕地边树荫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要求采伐耕地边的杨树。为此,闫某某召开了社员会议,社员同意将树木采伐。随后,闫某某将社员同意采伐杨树的情况告知了郭某某,并要求由郭出钱雇人采伐,被伐树木归原所有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佣他人将其租赁的位于东乐镇的“头分渠”、“二三分渠”、“河东渠”耕地边杨树共计60棵采伐。经山丹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滥发林木的林种为农田防护林,立木蓄积为50.423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立木蓄积为50.4231立方米的农田防护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1一9)、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曹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陈某某、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姚某某、王某丙、韩某某、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山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说明,提取笔录及花名册,山丹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的鉴定意见及被伐杨树立木蓄积表,山丹县林业局出具未办理过准予采伐许可证的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到50.4231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某采伐林木系社员同意所为,且所伐树木归社员所有,被告人并未从中取利,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滥伐林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明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严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益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