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汉源县宜东鱼嘴电站诉汉源县人民政府、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及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源县宜东鱼嘴电站,汉源县人民政府,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源县宜东鱼嘴电站。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永定村。负责人沈务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泉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法定代表人余刚平,县长。委托代理人曹立松,汉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平,镇长。委托代理人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北路100号。负责人巨正勋,副局长。上诉人汉源县宜东鱼嘴电站(以下简称鱼嘴电站)因诉汉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源县政府)、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及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鱼嘴电站起诉称,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征地及拆迁行为违法;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确认征地拆迁的全部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并报送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了实物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拟定后期扶持方案,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对原告所提“被告实施的征地及拆迁行为违法”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征收行为违法,故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鱼嘴电站至今仍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项,原因是多方面的,需由具体负责移民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部门及电站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各自责任,确保移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鱼嘴电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鱼嘴电站负担。鱼嘴电站上诉称:一审法院仅对被上诉人实施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未对被上诉人拆除鱼嘴电站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遗漏了确认拆除电站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征地行为程序合法,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拆除电站及补偿行为合法,一审法院混淆征收土地和拆除电站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不适用,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被上诉人应当按照“重置法”或“收益法”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拆除鱼嘴电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鱼嘴电站损失费700万元;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汉源县政府答辩称:汉源县政府依法实施征地,鱼嘴电站的拆除是电站的发起人、组织者、创建投资者自发组织的拆除行为,不是汉源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错误理解法律法规;汉源县政府对鱼嘴电站的补偿款已全部列入专户储存,只是上诉人不去申请领取补偿款;上诉人要求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鱼嘴电站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实施的征地及拆迁行为违法、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00万元。首先,因征地拆迁过程包括多项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鱼嘴电站所提征地及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释明后,鱼嘴电站仍坚持该诉讼请求。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鱼嘴电站请求赔偿的前提是被上诉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并未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因此鱼嘴电站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鱼嘴电站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本案进行实体处理,判决驳回鱼嘴电站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鱼嘴电站的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与起诉条件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汉源县宜东鱼嘴电站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峰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伍平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军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