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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