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1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海蓉与杜文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蓉,杜文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6273号原告:刘海蓉,女,1972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杜文坚,男,1960年4月4日出生。原告刘海蓉诉被告杜文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人民币8000元及工作优盘2张价值2000元;2、被告开具租金及费用发票;3、被告赔偿一个月租金4900元作为违约金及退还押金4900元;4、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5、被告赔偿冰箱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北门仓×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于原告,租期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被告进入涉案房屋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要求原告即可搬走,后经警察调解,双方同意续租一个月,但被告后来私自撬锁进入涉案房屋和其朋友在内抽烟喝酒。8月16日,原告和警察回家时,发现被告在屋内,原告发现丢失8000元及2个优盘。被告答辩:被告曾起诉原告腾房,后经法院调解约定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腾退涉案房屋,后原告自行在9日搬走,原告直接把钥匙交法院了,双方没有交接,被告自行撬锁进屋,发现原告拿走了机顶盒、电卡、门卡等,还把热水器拆走了,原告还差被告水电气费,被告准备另案起诉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租于原告,租期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月租金4900元,押金49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租期内取暖费和物业费由被告承担,其余费用由原告负担。该合同签署后双方正常履行至租期届满。2016年8月15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续租至2016年9月14日,租金4900元,租期满后被告按约定退还原告押金4900元,水电气费按原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2016年9月14日搬走房屋腾空。但补充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发生纠纷。2016年8月22日,被告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腾退涉案房屋。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约定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腾退涉案房屋。2016年9月9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钥匙交至本院。被告随后自行撬锁收回涉案房屋。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接。庭审中,原告称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内自行购买了一个新冰箱现已搬走,并称2016年8月14日之前确有电视费、水电费等没有结清,另称没有支付被告2016年8月15日至9月9日期间租金。本院在本案诉讼期间限定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起诉原告主张相应费用,否则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押金4900元,被告同意。现被告已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人民币8000元及工作优盘2张价值2000元的诉请,因原告未对此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如原告认为此涉嫌刑事犯罪,原告可另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开具租金及费用发票的诉请,因双方事先对此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个月租金4900元作为违约金的诉请,因无证据指向被告有违约之处,故原告此节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的诉请,因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冰箱费1000元的诉请,因原告已将自行购置的冰箱搬走,故此节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4900元的诉请,因原告尚有部分费用未与被告结清,现被告已另案起诉原告主张赔偿,故本案中对该笔押金不予处理,原告可在另案中向被告主张。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海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