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库邦与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库邦,李强,汪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411号之一申请人文库邦,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青海省大通县黄家寨镇黄东村。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和盛园小区。被执行人汪瑞荣,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生,住青海省湟中县海子沟乡总堡村。申请人文库邦申请执行李强、汪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给付申请人文库邦劳务工资23103元、案件受理费189元,合计23292元。因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文库邦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银行账户内的23541元存款,或提取相应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渴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