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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慎香琴与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慎香琴,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慎香琴,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住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黎明村沿山***号。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风。申请执行人慎香琴与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慎香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3356.9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B-4室、12幢A-5室、23幢B-5室、24幢A-14室、11幢3单元402室、11幢4单元401室、23幢302室、28幢226室、23幢301室的房产,该9处房产均系本院首封;并查封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4幢3幢402室、4幢B-12室的2处房产且设有抵押;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5幢214室的房产;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干区笕丁路南侧大世界五金城二期杭江国用(2004)字第000084号土地。因被执行人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其法定代表人涉刑事案件被刑拘,故上述房产将统一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且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