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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郭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霞,郭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郭启军,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启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启军银行存款9328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