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707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被告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