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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707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被告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