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德录强奸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91号罪犯杨德录,男,50岁(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对罪犯杨德录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杨德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杨德录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德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杨德录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杨德录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另查明,罪犯杨德录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鉴于杨德录有两次前科,应对其从严减刑。因此,本院对北京市良乡监狱报请的对罪犯杨德录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