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阮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磊,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担保人朱旗名下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朱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68号(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50元、合肥金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65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