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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范现彬与王彦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现彬,王彦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1110号原告:范现彬,男,任县。被告:王彦锁,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现彬诉被告王彦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现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