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范现彬与王彦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现彬,王彦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1110号原告:范现彬,男,任县。被告:王彦锁,男,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现彬诉被告王彦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现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