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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常艳秋与龙云飞、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秋,龙云飞,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初3279号原告:常艳秋,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云飞,农民,从事汗蒸房制作。委托代理人:孙礼锐,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龙云飞,职务:经理。原告常艳秋诉被告龙云飞、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兴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文化、孙德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艳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郝朝礼,被告龙云飞及委托代理人孙礼锐,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龙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8号,经人介绍被告龙云飞以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原告安装汗蒸房(实为原告整体购买),价款29000元,原告当日把款项支付给了被告龙云飞21900元(定金),安装完毕后又支付剩余款项7100元,然后原告即开始使用。2016年5月19日12点25分,汗蒸房突然起火,烧毁了原告价值30余万元的财物。火灾发生后,原告即与被告龙云飞联系,被告遂委派技术人员来到原告的会所,剪断汗蒸房起火点部位的总开关,加热板以及部分电线带走,谎称作鉴定。之后,原告继续与被告龙云飞联系谈损失赔偿及损失鉴定评估事宜,被告龙云飞同意赔偿并同意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经鉴定原告汗蒸房之外财产损失是30万元。2016年6月15日,萧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该记录明确起火场所为汗蒸房,起火场周围无临时用火点、动火点及燃气管线等,另记录了在汗蒸房内有电器线路剪断痕迹,明确了被剪断电器线路的位置。基于电器线路被剪断,视为火灾现场已被破坏,造成起火原因无法直接认定。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汗蒸房制作款29000元、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30万元、营业损失50000元,合计375000元,鉴定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常艳秋的身份证,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工商登记档案一套,欲证明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龙云飞系其法定代表人,也是其唯一股东,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证据3、转款凭证,欲证明原告在2015年8月8日给付被告龙云飞汗蒸房款21900元,原被告之间存在汗蒸房制作合同关系;证据4、原告与被告龙云飞及其技术员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料、信息记录,欲证明在火灾发生后,原告及时给被告沟通,被告对汗蒸房起火是认可的,对损失的评估被告也是同意的,被告委派了技术员到原告处查看了火灾原因、技术员从原告着火汗蒸房处取走了一些东西;证据5、照片、录像,欲证明被告的技术员从汗蒸房取走了着火线头,破坏了火灾现场;证据6、萧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欲证明火灾的起火点是汗蒸房,起火场周围无临时用火点、动火点及燃气、燃油管线等,因此可以确定起火点是汗蒸房自身的原因;汗蒸房内北侧墙面电气线路被剪断,致使现场破坏,造成了起火原因无法认定;证据7、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火灾后现场照片,欲证明汗蒸房起火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291134元,鉴定费是26000元。被告龙云飞辩称:被告龙云飞隶属于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将龙云飞作为被告;原告所述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所提到的返还汗蒸房款29000元,被告陈述只有26000元,原告损失折款3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赔偿营业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述被告将温控器剪掉带走造成无法确认起火原因,被告将举证证明起火原因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辩称:龙云飞是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是两人入股的股份制公司,公司另一股东是刘淑芬,没有详细个人信息。被告龙云飞、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其抗辩、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电表箱,欲证明原告汗蒸房起火原因与被告无关;证据2、被告与冯亮电话录音一份,欲证明原告汗蒸房以前曾因老鼠咬断电线停电的事实。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7,即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火灾后现场照片,欲证明汗蒸房起火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291134元。合议庭认为: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被告同意原告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事实有火灾后的录像和照片佐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结果合法,现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故合议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1,即电表箱,欲证明原告汗蒸房起火原因与被告无关。合议庭认为,该电表箱已被被告取走1年多,期间,即未与原告商讨鉴定事宜,亦未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自己也未说明电表箱与起火有无关系的原理和现象,因此,合议庭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萧县水芙蓉养生会所”。2015年8月8号,被告龙云飞以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以29000元的价格给原告安装汗蒸房(口头协议),安装完毕,原告即开始使用。2016年5月19日12点25分,汗蒸房突然起火,原告报警后,消防人员将火扑灭。火灾发生后,原告在当日与被告龙云飞联系,被告遂委派技术人员来到现场勘查,剪断汗蒸房内的总开关、加热板以及部分电线带走。2016年6月15日,萧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说明,明确起火场所为汗蒸房,起火场周围无临时用火点、动火点及燃气管线等,在汗蒸房内有电器线路剪断痕迹,明确了被剪断电器线路的位置,基于电器线路被剪断,视为火灾现场已被破坏,造成起火原因无法直接认定。之后,原告电话与被告龙云飞联系损失鉴定评估及损失赔偿事宜,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汗蒸房之外财产损失291134元。另查明: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是被告龙云飞一人为股东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龙云飞以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以29000元的价格给原告安装汗蒸房,发生火灾后,被告派技术人员将可能引起火灾的、被告安装的用电总开关,加热板以及部分电线剪断带走,且未对该部分产品进行鉴定。待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除去被被告破坏的部位外,未发现其他起火点。被告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时,亦未发现其他起火点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汗蒸房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公安消防部门以火灾现场被破坏为由,无法认定起火原因,但未发现其他起火点,本院认定被告安装的汗蒸房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火灾,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营业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26000元不符合国家收费规定,本院依规支持3000元。被告龙云飞抗辩原告损失应由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该公司是被告龙云飞一人为股东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其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汗蒸房安装损失29000元,汗蒸房之外财产损失291134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23134元。由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龙云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艳秋损失323134元,被告龙云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常艳秋对上述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元,保全费2545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石家庄瑞康汗蒸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龙云飞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兴营人民陪审员  孙德鹏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