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秀与林欣妍、林月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秀,林欣妍,林月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欣妍,女,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林月赛,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林秀、原审被告林月赛因与被上诉人林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秀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林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林欣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