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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博史么次阿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博史么次阿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2507号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女,1976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西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博史么次阿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3月17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定量考核积分110.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博史么次阿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