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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862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xx承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