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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53号原告:刘晓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中,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法定代表人:文勇。原告刘晓东与被告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83280.1、名称一种新型扭蛋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晓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059.56元,减半收取计1029.78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盛和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张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