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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移民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移民工作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34号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组织机构代码:70068187-1。法定代表人:张秀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晶,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移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00098255-0法定代表人:张志武,职务主任。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移民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承德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