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诉杨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杨海英,何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6民初4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武建华,住贵州省岑巩县新兴舞水路1号(银海雅苑)。委托代理人:罗晋,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海英,女,1968年2月20出生,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被告:何海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诉被告杨海英、何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与被告杨海英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3.00元,减半收取3031.50元,被告杨海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