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敬东,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653号原告蒋敬东,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险峰、潘国均,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敬东与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敬东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钰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