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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远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97号起诉人朱远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韦礼庚,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朱远明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河池至百色高速路对原告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34010.46元归起诉人所有;二、判令被起诉人东兰县隘洞镇香河村板麦村民小组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根据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东兰县隘洞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朱远明等人的承包地。同年10月14日,东兰县隘洞镇香河村板麦村民小组和东兰县隘洞镇人民政府在填写完毕的征地面积、地类、补偿费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其中朱远明应得安置补助费共计34010.46元。2016年3月间,征地费用发放至东兰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因东兰县隘洞镇香河村板麦村民小组村民对此争议较大未形成统一分配方案,该笔征地补助费至今未发放到个人手中。同年5月27日,经协商,该笔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由东兰县隘洞镇人民政府保管。同年6月10日、7月27日朱远明向东兰县隘洞镇香河村板麦村民小组和东兰县隘洞镇人民政府提出放弃统一安置并要求发放安置费,东兰县隘洞镇香河村板麦村民小组和东兰县隘洞镇人民政府都不予理睬。朱远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34010.46元归起诉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分配方案之前,当事人主张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远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碧灵审 判 员  韦建干代理审判员  陈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禄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