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与覃中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覃中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677号原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场镇。法定代表人袁开易,政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覃中彬,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庙坪村*组**号。原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覃中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5.50元,由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张步华审 判 员 程佳畅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