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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国邕与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邕,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925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国邕,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泽,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媚,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峰路2-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6700141-5。法定代表人:罗志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国邕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名汇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廊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时以案由合同纠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极美度跨季换货制特许经营合同书》及《特许经营装修补贴合同书》等证据,约定黄国邕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开设“极度美”某品牌服饰专卖店的权利,按照名汇廊公司指定的风格进行铺面设计、装修,统一进货,不得有恶意掺货、降价倾销等行为。上述内容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据此,本案的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该类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莫寿孟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人民陪审员  郑瑞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迪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