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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西峰诉惠登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峰,惠登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峰,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万兴村*组。被执行人惠登记,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号工行**号。王西峰诉惠登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西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0元及利息672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惠登记名下陕EHL0**大众朗逸牌小轿车一辆,现该车辆正在查找之中,征得申请人王西峰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该车辆扣押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