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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刑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胡书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12刑初第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书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南岳区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岳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书友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兰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书友自2016年3月13日至4月11日,在南岳区内盗窃摩托车5辆,共计价值21936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旷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旷某2、旷某3、陈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胡书友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书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并将其他被告人抓获归案,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书友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书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书友自2016年3月13日至4月11日,在南岳区内共盗窃摩托车5辆,共计价值2193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书友看见德克士餐厅门口的马路边上停有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豪爵牌黑色女式摩托车,心生盗窃之意,于是将该辆摩托车推至南街,通过接线的方式发动摩托车将摩托车藏在南街一个巷子里。之后胡书友骑着该辆摩托车至衡阳销赃。2、2016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书友从鑫金亿网吧上网出来,看见鑫金亿网吧楼下停有被害人旷某3的一辆铃田牌黑色女式摩托车,心生盗窃之意,将该辆摩托车的龙头扳正后,推至和平巷内,通过接线的方式使摩托车发动,将摩托车就近藏匿,之后胡书友骑着该辆摩托车至衡阳销赃。3、2016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书友到南岳华升娱乐城内,见通道内停有被害人周某的一辆珠峰牌红色女式摩托车,心生盗窃之意,遂推着该辆摩托车至水利农机局的家属院内藏匿,案发后该辆摩托车已无法找到。4、2016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胡书友携带起子到南岳小商品市场,见粤客隆超市楼下的坪里停有被害人陈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黑色女式摩托车,于是用起子撬开该辆摩托车的车锁,发动摩托车后骑车逃离现场。后胡书友骑着该辆摩托车至衡阳销赃。5、2016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书友携带起子再次来到小商品市场里面,见粤客隆超市楼下的坪里停有被害人旷某2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黑色女式摩托车,便用起子撬开该辆摩托车的车锁,发动摩托车后骑车逃离现场。后胡书友骑着该辆摩托车至衡阳销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胡书友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抓获。另查明,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书友盗窃的五辆摩托车共计价值21936元。再查明,被告人胡书友指认2016年4月11日、2015年7月27日在南岳区盗窃摩托车监控视频中的男子系刘世毛,从而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此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胡书友被抓获的事实。2、被盗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胡书友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情况及被告人胡书友指认被盗及居住地方以及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鞋子、衣服的情况。3、被盗摩托车车辆信息及发票以及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被盗摩托车车辆信息及购买时间与价格等情况。4、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书友2016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行政拘留15天以及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事实。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书友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胡书友2009年因贩卖毒品被衡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1月13释放。7、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情况说明、胡启国摩托车被盗案立案决定书、刘世毛拘留证、刘世毛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胡书友指认刘世毛系2016年4月11日、2015年7月27日在南岳区盗窃摩托车的监控视频中的男子,刘世毛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8、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五辆摩托车总价值21936元。二、物证1、黑白相间鞋子一双、红色格子衬衣,证明被告人胡书友作案时穿的衣服及鞋子。2、铁质起子一个,证明被告人胡书友作案时候用的工具。三、检查、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证明在南岳区和平巷6号住处检查发现一名叫胡书友的嫌疑男子,床旁边有一双黑白相间的运动鞋,内有自制的铁质起子,房间内有吸毒工具,有装过毒品的小塑料袋。2、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胡书友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刘世毛,并在公安机关给的监控视频截图中指认偷车的男子刘世毛。四、监控视频及指认的截图,证明被告人胡书友盗窃摩托车的过程。五、证人旷某1的证言,证明其得知胡书友欲盗窃其摩托车后即跟踪胡书友到和平巷并报警的事实。六、被害人陈某的陈述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6日其摩托车停在粤客隆超市下面停车位,随后被盗的事实及摩托车的详情。2、被害人旷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1日其摩托车停在粤客隆超市下面停车位,随后被盗的事实及摩托车的详情。3、被害人旷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其摩托车停在鑫金亿网吧楼下,到次日早上发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及摩托车的详情。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3日凌晨其将摩托车停在牌坊公交站台的旁边停车位,随后被盗的事实及摩托车的详情。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其摩托车停在独秀路153号后面,于2016年3月25日23点到2016年3月26日6点30分这个时间段被盗的事实及摩托车的详情。七、被告人胡书友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在南岳共盗窃五辆摩托车及帮助公安机关指认监控视频截图中两次盗窃作案的男子系犯罪嫌疑人系刘世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书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书友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胡书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使侦查机关顺利侦破刘世毛盗窃案,具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书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玉凤人民陪审员  何文胜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舒婷核对人:唐舒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